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規定:

 

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,迅速

 

獲得基本保障,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,特製定本法。

 
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真諦是將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,

 

以此保險功能,由多數人來共同承擔的財務分攤制度。

 

此政策性保險是所有汽、機車車主繳交保險費而採取公督民辦,

 

無盈無虧,獨立會計的經營模式,政府並無任何補助這個制度,

 

全靠所有車主繳交的保險費來支應。

 
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自102年3月1日起給付金額已經提高,

 

死亡給付為一人新台幣200萬元,因交通事故導致身體殘廢,

 

其殘廢程度分為15級,第1級為200萬元,第15級為5萬元。

 

死亡與殘廢最高合計給付220萬元為限。

 

醫療給付標準根據第二條規定,給付項目如下四項:

1.急救費用:係指救助搜索費、救護車即隨車醫護人員費用。

2.診療費用:區分是否以全民健保之被保險人身分就診。

3.接送費用:係指於合格醫療院所,因往返門診、

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。

4.看護費用:

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及看護費。

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。

 

必須注意的是傷害醫療費用給付,以"合理必須且實際之出"之費用為限,

 

而非採實支實付的概念,因為相關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都有項目、

 

金額及日數限制,以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基本保障之精神。

 

診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如下:
1.病房費差額:1500元/日
2.膳食費:180元/日
3.義肢裝置費:每肢限5萬元
4.義齒裝置費:每齒限1萬,上限5萬
5.義眼裝置費:每顆限1萬
6.醫療器材/裝具:2萬元為限
7.看護費:1200元/日但不得超過30日
8.接送交通費:2萬元為限

 

 

 

 

資料來源:現代保險雜誌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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